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當發生下列壹項或多項事件時,視為債務人違約:①債務人對銀行的實質性信用債務逾期超過90天;(2)銀行認定除非采取實現抵(質)押物等追索措施,否則債務人可能無法向銀行全額償還債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應當將債務人視為“可能無法向銀行足額償還債務”:銀行對債務人的任何貸款停止支付利息或者將應計利息納入表外核算;信貸關系結束後,由於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已核銷貸款或計提壹定比例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銀行賣出貸款,承擔壹定比例的賬面損失;由於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銀行同意進行被動重組,對貸款合同條款進行非商業調整;銀行將債務人列為破產企業或類似狀態;債務人破產,或已經破產,或處於類似的保護狀態,以致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償還銀行債務;銀行認定的其他可能導致債務人不能足額償還債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