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和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嫁的嫁妝屬於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把嫁妝給女兒,否則陪嫁的嫁妝就是上面說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壹起分割。
另外,婚後父母壹方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女兒名下,視為對親生女兒的贈與。那麽隨行財產就是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