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女方死亡,否則要求父母在繼承女兒遺產後,清償遺產價值範圍內的債務。
《繼承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應當清償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