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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數額標準是:

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6萬元以上,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從事營利活動或者三個月以上未付,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條件:

1,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3萬余元,超過3個月未還;

2、以營利活動為目的,挪用本單位資金1-3萬元;

3、以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20000元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272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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