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局的部分職能和職責:
1.貫徹上級有關發展牧區農牧業和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執行;研究制定全旗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墾、鄉鎮企業和其他農牧區的經濟發展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農牧業有關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措施。
2.承擔完善牧區管理體制職責,研究提出阿巴嘎旗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穩定和完善牧區基本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議;支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牧區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產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指導牧區土地(草原)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為農牧民籌資籌勞的管理,指導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