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繳存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余額:
⑴購買、建造、翻修、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⑵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金、月供;
⑶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其租金超過家庭收入壹定比例的;
⑷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⑸離休、退休的;
⑹出國、出境定居的;
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⑻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
其中⑸、⑹、⑺、⑻情況,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以銷戶形式全額提取。
辦理以上業務時請您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相關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前來辦理。
2、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能否提取住房公積金?
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提取本人帳戶余額。
⑴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的
⑵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⑶子女考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學的
⑷本人從事個體經營的
⑸非本市轄區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
⑹在本市轄區外的單位工作,新單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⑺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
⑻出國、出境定居的
⑼用於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職工申請有公積金貸款的,待貸款結清以後才能辦理上述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