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合理自主確定貸款抵押率、額度、期限和利率,簡化貸款手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要求借款人取得的“兩權”抵押貸款應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經營等貸款人認可的合法用途。
《辦法》要求,不得改變公有制性質,不得突破耕地紅線,不得層層下達規模指標。抵押的承包地無權屬糾紛,不能超過農民承包地剩余年限。明確借款人應當有其他長期穩定的居住場所,並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書面同意。金融機構要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
這是賦予農民土地與城市土地同等權利的重大舉措,也是農村金融的重大創新。農村資產前景廣闊,吸引越來越多的人投資。土地網、土地資源網等土地流轉平臺可以提供良好的土地流轉服務,為投資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