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通過合法流轉方式獲得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業經營主體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企業依法註冊,且年檢合格;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合法程序流轉;
(三)農戶須持有長豐縣常住戶籍,或在長豐縣域範圍內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貸款到期時不得超過60周歲;
(四)信用觀念強,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無拖欠貸款和政府稅費等不良記錄,未與貸款行發生過經濟糾紛;
(五)從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情況正常,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六)接受並積極配合貸款行在貸後風險管理時進行的監督檢查;
(七)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