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七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或者破壞。
第壹百八十四條侵犯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當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雖然這壹條規定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追討債務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並處罰金、拘留,但刑法中並沒有相應的罪名。因此,非法扣押他人財物追討債務情節嚴重的,往往會以妨礙民事訴訟被拘留、罰款。即便如此,也只能抑制原告起訴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非法扣押他人財物以追討債務。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非法扣押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情況極為罕見,但大量非法、擅自扣押他人財物追討債務的情況發生在訴訟之外。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作為妨害民事訴訟處理,公安機關往往讓他們找法院解決雙方債務糾紛,導致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打擊,壹定程度上縱容了這種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可以規範債權人的行為,保證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且可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