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和第101條規定,財產保全可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也有規定。
在訴訟中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財產扣押
之後,在作出判決之前,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當事人對其財產或者糾紛標的的處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才能作出生效判決。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以節約價格,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2.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提起訴訟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請求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