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2009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規定:“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減征金融保險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三條規定的法人機構設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減按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