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初審,基層組織收到農村青年創業貸款申請人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查申請人的基本條件、創業項目等內容,並提出初審意見;
3、經基層組織推薦,符合條件的,基層組織應及時向當地農村信用社推薦;
4.考察:農村信用社收到基層組織推薦的申請人名單後,要及時實施信貸人員考察,經考察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完全滿足農村青年金融需求的,要及時反饋貸款申請人;
5、評級時,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評級,其中經調查、評級不符合貸款條件或不能完全滿足農村青年資金需求的,要及時反饋給貸款申請人;
6.授信:農村信用社經調查評級符合貸款條件的,按照貸款程序及時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審批和授信;
7、支付時,農村信用社根據調查、審查、審批、授信情況,按有關貸款程序及時向申請人發放;
8.反饋意見:農村信用社要及時給基層團組織發放創業貸款,並定期將受理、授信額度、授信額度和實際發放貸款情況報當地團組織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有如實提供資料訂立借款合同的義務,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