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良好信用記錄;
2.用於抵押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權屬證明不納入征收拆遷範圍;
3、除抵押的農民住房外,貸款人應有穩定住所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以宅基地使用權抵押和處置農民住房的,農民住房抵押應取得其書面同意。
辦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程序
(1)應用
1.農村村民個人應當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3、土地權屬材料(1982年5月14日前,提交村、隊權屬證明;1982年5月14之後,提交農村建築使用證;19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農村建設用地批文等。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土地進行地籍調查,進行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勘界,相鄰土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並繪制土地草圖。
(三)、審計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由縣國土局進行審核,看土地材料是否合法,土地界線是否無爭議,土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審核符合“土地面積清楚、邊界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的原則,可以批準公布。公布後壹個月內沒有單位和個人提出異議的,由縣人民政府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六條貸款人應當統籌考慮借款人信用狀況、貸款需求和還款能力、用於抵押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價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利率和實際貸款金額。鼓勵貸款人在財政貼息、農業保險或農民住房保險的支持下,適當提高誠實守信的借款人的貸款抵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