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不能抵押,法律規定不抵押的財產包括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9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8條
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