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困難學生資助管理辦法》第六條:
(壹)因下列原因造成經濟困難,嚴重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學生,可以申請臨時困難補助:
1.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正常學習生活難以保障的;
2.患有嚴重疾病、意外傷殘等家庭經濟困難的;
3.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意外傷殘、死亡等家庭經濟困難的;
4.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5.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
(二)學校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給予專項補助:
1.經濟特別困難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包括孤殘學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家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學生,由學校給予生活補助。
2.中秋節、春節等中國特殊的傳統文化節日,學校給學生發放補助和慰問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生,不得申請困難補助: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
2.在學校處分期間;
3.在校學習超過規定修業年限(不含暫停和保留入學資格的時間);
4 .生活奢侈,吸煙或飲酒,超出普通消費水平;
5.申請補貼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
6.其他的不適合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