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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法律主體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流程如下:1。根據試驗區規定,承包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應當在試驗區農業主管部門或試驗區政府授權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辦理。壹般需要的材料有:(1)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申請書;(2)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基本情況;(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農經局確認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流轉租金繳納證明;(5)抵押物所在地用人單位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六)抵押人承諾抵押地上定著物並同意處分抵押物;(七)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資料;(八)從事水產養殖的,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批準文件或者證件;(九)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2.受理抵押登記的部門應當對抵押的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審查並公示。3.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無異議登記並發放貸款。4.抵押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償還本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31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33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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