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同時貸款期限均不超過房屋剩余的國家規定使用年限;
(二)貸款期限最長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據:《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貸款額度應根據借款人的“可貸額度”,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由管理中心依借款人的貸款條件確定。可貸額度的計算公式:
可貸額度=借款人及參與計算貸款額度人員的繳存基數之和×貸款系數×12個月×貸款(計算)期限。
公式中貸款系數為40%。在最高貸款額度以內,購買商品房不高於總房款的70%,購買二手房或購房取得房產證壹年內不高於總房款的6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高於評估價的40%。
可貸額度測算時,借款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20年的,可適當放寬貸款計算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須符合貸款期限的規定。
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規定。
(壹)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同時貸款期限均不超過房屋剩余的國家規定使用年限;
(二)貸款期限最長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
(三)在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期限應與公積金貸款期限相同,且需同步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