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的創業啟動資金、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權投資,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用途。
二、貸款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處於勞動年齡且有良好個人信用記錄的中國公民、港澳臺人員和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5年內首次開辦經營實體的,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貸款額度
1.免除反擔保貸款
1)在創業擔保貸款信用社區設立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高校畢業生、大學生畢業後5年內在市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指定高校創辦經營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65438+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3)在市級指定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取得結業證書,並在1年內創辦創業實體的,可申請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4)在市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或參與的各類創業大賽中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的創業者,開辦經營實體的,招用不少於三名勞動者並為其繳納三個月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提供反擔保貸款
1)提供信用擔保,可以申請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2)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其中,連續三個月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的職工不少於3人或5人的,貸款額度可分別提高至40萬元和50萬元。允許抵押房產或仍在抵押貸款中的房地產在仍有擔保價值的前提下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的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