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非法討債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
典型案件
3月5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對壹起非法討債罪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因犯非法討債罪,分別被判處壹年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7至2018期間,被告人李、邱為收取高息借款所產生的非法債務,多次威脅、脅迫被害人償還債務;2019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李某糾集、雇傭被告人農某、黃某從事非法借貸活動,多次采用恐嚇等非法手段脅迫他人償還借款,給被害人造成精神壓力,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端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等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構成非法討債罪,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