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壹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