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單位合並、分立、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勞動關系的終止,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辭退和開除。開除等。,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職工重新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就業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解封手續。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