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被害人程某系湘潭某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因生活費不足向同學借款,後通過同學介紹認識了被告人陸某。由於陸某提出的利率太高,程某沒有向其借款。
隨後,陸某設局將程某騙到某酒店消費,並以香煙為賭註,開玩笑稱每條1萬元,故意誘導程某打牌。那天晚上,程欠了六條煙。次日,陸某以想讓程某幫忙買單為由,以程某的名義申請借款4600元。
今年3月,陸某將程某騙至衡陽,以口頭恐嚇、限制自由等手段,強迫程某拍攝視頻、打欠條,並通過網貸平臺借款1萬余元,承擔“六根煙”的債務。後陸某帶程某到長沙,以程某的名義向放貸公司負責人王某借款2萬元。至此,陸某不再逼迫程某借錢。為了歸還借貸公司負責人王某的借款,程某不得不向多個網貸平臺借款2萬余元,前後被迫承擔了3萬余元的網貸債務。
檢察官說法:《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