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戀愛期間,雙方請對方吃飯,買壹些小禮物,分手後不需要歸還;
3、戀愛期間,如果數額較大,應該返還;
4.戀愛期間送的節日禮物或男女之間的訂婚或宴請不能退回;
5.可能影響他人的財物和贈與,應當予以返還。
實踐中,戀愛期間財產贈與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常見,主要看贈與的性質: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的,就應該還;2.如果是贈與,看財產的多少,看是以結婚為目的還是以結婚為條件。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壹般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男女雙方在戀愛或訂婚期間互贈的圍巾、手帕、普通衣物、生活用品等,返還不足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不返還;
(2)在此期間,男女之間的節日禮金、婚約、宴請不得退還;
(3)如壹方堅持退還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應說服另壹方盡量退還;
(4)對於數額較大的財物(手表、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鏈和昂貴的衣服等。)和壹定的錢(見面磕頭的禮物等。)戀愛或訂婚的壹方送給另壹方的,壹般應返還。因為大宗物品或金錢是基於戀愛或訂婚關系而存在的,而婚姻是前提,壹旦這種關系不存在,失去了前提,另壹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再占有這個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返還。原件不在,或者收件人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或者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人,即使給予對方大量財物,從道德角度也可以選擇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