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壹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債務人的個人債務,那麽沒有債務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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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個人債務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壹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第三人知道有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