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由男方支付首付款,其余為貸款,但婚後由夫妻共同還款,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只有依法登記才會產生物權效力,所以即使婚後夫妻用同壹財產償還銀行債務,所有權也不會發生變化。對於女方來說,因為男方不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她名字,所以不能共有房屋所有權。
女方雖不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將來離婚需要分割時,如雙方不能協商壹致,男方婚前支付的房款屬於男方財產,由男方享有;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與男方分割這部分錢。
女方出資裝修房子的裝修部分,主要是基於她對婚姻的期待和判斷,是在這種條件下對戀人財產的壹種依附行為,而不是對男方的贈與。從社會常識來說,即使裝修錢是女方的贈與,也應該以雙方結婚為條件。作為壹種民俗,兩人之間的戀愛關系屬於道德規範的約束,不屬於法律調整的範圍。但解除婚姻關系時,由於女方為男方支付裝修款,男女關系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之債,應由民法通則調整。即女方享有債權,男方承擔債務。因此,女方有權要求男方返還其支付的裝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