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男方貸款買房,登記了自己的名字。婚後男方自行還貸的,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2.婚前男方貸款買房,婚後共同償還的部分及其相應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3.如果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加在對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分配時,應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和是否有子女,已取得產權的壹方應就共同還款部分給予另壹方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屬於他們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