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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付首付,女方還貸款。現在怎麽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只是機械地以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為標準,將抵押房屋歸類為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後夫妻共有財產,可能會出現對壹方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壹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婚前已經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的全部債權,婚後取得的產權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因此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抵押房屋視為壹方個人財產相對公平。對於婚後抵押房屋的升值,要考慮夫妻壹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在認定抵押房屋為壹方所有的基礎上,未了的債務也應由其承擔,不僅操作簡單,而且符合合同相對性原則。婚前壹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只在審查其資信和還款能力的基礎上同意貸款。在法律意義上屬於合同的相對人,所以離婚後應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壹方,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補償對方婚後還款所支付的款項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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