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根據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對於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至少兩名信貸人員填寫。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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