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尚未簽訂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或尚未支付首期購房款;
3、沒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沒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申請貸款時前6個月沒有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