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
(壹)貸款人、貸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
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不符合前述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之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
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證書:(壹)貸款人、借款人符合貸款、借款的條件;(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三)合同內容真實、合法。合同中有強制執行約定的,公證處應賦予該公證書以強制執行的效力。
第十二條 不符合前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公證。拒絕公證的,公證處應在辦證期限內將拒絕的理由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告之對拒絕不服的復議程序。
第十三條 公證處應設立抵押登記簿。對已辦結公證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處應對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現值、處所、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權益的有效期限等內容進行專項登記。抵押登記可按規定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