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風險。出借方要求以房屋提供擔保,萬壹擔保的房屋上已經設立了擔保或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出借方壹般是不會同意以這種房屋擔保的。通過產調可以看到房屋是否已經設立了擔保或被查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壹)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