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條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貸款對象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執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明年初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能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貸款抵押物。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在貸款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相關內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必須在抵押期間妥善保管抵押財產,負責維修、保養並保證其完好無損,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期限屆滿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財產。
參考百度百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