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證人應簽署加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保證合同。同時,銀行核保人員應核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真實性,並當面簽字。缺少法人印章是因為手續不全。
3.未意識到科技公司與擔保人擔保責任關系的真實性,意味著貸前調查不徹底,擔保意向的真實性、合規性未充分揭示;
4.銀行未對貸款用途實施貸後監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不符合人民銀行“三個辦法壹個指引”的貸款委托支付,以保證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如果借款人提供相關合同,也是虛構的欺騙。
5.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資金,應采取法律程序。可以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提起法律訴訟,可以提出凍結資金保全資產,但不能直接轉讓追債。
6.此外,科技公司作為學校中的擔保人,要做出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章程要求,壹般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並且只能接受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提供貸款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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