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範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加,更好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能保證債券本息的償還,實現項目收入與融資的平衡,發揮政府調節適度借貸改善人民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國家預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背景下,不僅可以有效加強和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的有效循環和自尋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還可以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擴展數據
地方政府試點發行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品種,是指地方政府遵循自願原則發行的、納入棚戶區改造試點推進的專項債券,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專項收入償還。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所有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的銷售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是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由其省級政府統壹發行,轉借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自行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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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地方政府試點發行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