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判金融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三)金融詐騙犯罪問題》的通知;
金融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僅僅因為財產不能返還就以金融詐騙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