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個人以資金過橋是民間借貸的行為之壹。個人用資金過橋是否違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過橋本身就是壹種短期融資,期限從幾天到幾個月不等,最長不超過半年。它是短期資金與長期資金對接的壹種手段,類似於金融機構的資金錯配(短期資金投資長期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