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若借款合同或者欠條中未簽署簽名,中間人只是起到壹個流轉借款文件、錢款以及見證借款事實的作用,該借款與中間人無關,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若在借款合同或在借據、收據、欠條等憑證上明確簽署保證人身份的,根據約定的保證責任,可承擔壹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若借款合同或借款憑證中未明確約定是壹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則按照壹般保證責任處理。
三、若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借據、收據、欠條等憑證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並未明確是否承擔保證人的責任的,而且也沒有其他事實能夠證明他承諾過軌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壹般不認定為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建議謹慎對待民間借貸,謹慎承擔擔保責任,避免個人資產損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