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超過這個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貸款利息的約定計算標準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高利貸”行為,視為過高,人民法院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如果借款人償還的金額包括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則超出部分可用於沖抵本金。對貸款利息和違約金均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調整,調整後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有人認為,對已支付的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尊重當事人意願,不予糾正,不予沖抵本金,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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