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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權管轄

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壹般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但要是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正確、適當地完成合同中規定的雙方因承擔的義務行為,合同的履行地點即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在借貸合同中,存在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壹是貸款人按約定向借款人支付貸款的履行行為,二是借款人按約定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履行行為。而這兩個不同的履行行為存在兩個不同的“接受貨幣壹方”,支付貸款時,接受貨幣壹方為借款人,而償還借款時,接受貨幣壹方為貸款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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