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應超過壹年期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即LPR的四倍,即14.6%。如果利率超過這個利率,法院是不支持的,利息已經支付了。如果利息超過該利率,將被視為已償還的本金。如果利息尚未支付,則只能主張年利率14.6%以內的利息。
2.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從借貸發生之時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這期間的利息需要適用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以前的法規中,法律保護的上限是每月2分,相當於年利率為24%。因此,從新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月利率1.5並不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