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般貸款糾紛是壹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以貸款為名,行詐騙財物之實,則應以詐騙罪論處。而區分以貸款為名的詐騙罪與貸款糾紛的界限,最關鍵的是查明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貸款糾紛,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貸款糾紛,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規定中稱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包括: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因借款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目的使用貸款,將貸款挪作他用;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原因或與之相關,而引起的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對於合法取得的貸款,沒有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應屬於貸款糾紛。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