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間借貸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期的,應當報請批準。
如果是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後的二審上訴,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裁定上訴的二審,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另外,當天當庭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開庭後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