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應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姓名(以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的目的;貸款金額(文字和數字壹致);貨幣(人民幣或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註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如果是有息貸款,利率壹定要在協議裏寫清楚。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壹定要註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3.預付款項目要明確。在借款合同中,明知借款人不還款屬於違約。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68條規定,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借款約定,否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9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規定,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