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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民間借貸的風險

法律分析:1,締結協議。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系密切,出於信任或出於感情,民間借貸關系往往是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的。在這種情況下,壹旦壹方否認,另壹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談”的境地。即使打官司,貸款人也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敗訴。人民法院審查貸款案件,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沒有書面證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借貸雙方有必要簽訂書面協議。

2.出借人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應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姓名(以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的目的;貸款金額(文字和數字壹致);貨幣(人民幣或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註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如果是有息貸款,利率壹定要在協議裏寫清楚。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壹定要註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3.預付款項目要明確。在借款合同中,明知借款人不還款屬於違約。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668條規定,除非自然人之間另有借款約定,否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9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0條規定,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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