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
(a)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算;
(三)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計算;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得的資金;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