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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管轄權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民間借貸的管轄規定是,普通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情節嚴重的由中級法院管轄;在確定法院管轄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行使管轄權。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法院提起訴訟。

起訴民間借貸糾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壹般來說,民間借貸糾紛是合同糾紛的壹種,管轄權的確定是指民事訴訟中管轄權的確定,壹般是以原告為被告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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