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就比較通俗了,比較A公司向B信用社貸款500萬,約定在今年年底還清,但快到年底A公司沒有能力還清,於是又向B信用社貸款1000萬來把快到期的五百萬還上去。
民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請舉個例子說明下.還有民法上的混同是什麽意思
“情勢變更”和“混同”都是合同法中的概念。
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例如:70年代甲和乙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甲租用乙村的壹塊荒地用於種植果樹,合同約定甲每年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租期為50年。甲經營果林經營的很好,多年來賺了壹大筆錢。但隨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如今的50元與70年代的50元的價值已是完全不同的了。如今若甲仍按原合同每年僅付給乙村50元的承包費,則明顯有失公平,損害了乙村的利益。
此時即出現了情勢變更的事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賦予乙村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引起情勢變更的事由有多種,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變化、國家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等。
混同,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壹人,原則上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是債消滅的獨立原因。(《合同法》第91條和第106條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