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成立;
2.禁止高息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
3、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方式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只有借據,沒有付款憑證的民間借貸,處理方式如下:
1.可以根據這壹條款提起訴訟。但如果債務人對款項是否實際交付有異議,根據現有的司法實踐,人民法院通常會要求出借人本人或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以現金形式交付款項的原因、時間、地點、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過程,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詢問。人民法院將根據現金交付數額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和習慣、借貸雙方的關系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律師建議,大額借款應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給借款人;
2.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利息和違約金之和超過年利率24%的,司法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未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也會主動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資料。
第670條
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