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當事人將農作物和未與其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無效;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抵押有效;
4、據某* * *稱,某人以其* * *份額的財產抵押,抵押有效。* * *與* * *某人將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但其他* *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者被執行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既然立法沒有禁止個人或者企業擁有用於公共目的的土地和不動產,可以以個人或者企業的名義對用於公共目的的土地和不動產進行產權登記,那麽在當事人申請抵押登記時,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這樣做。但這種抵押如果實現,也可能帶來擾亂社會經濟文化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後果。但作為行政機關,當事人申請登記時,只要於法有據,就應該辦理。行政機關可以向上級機關和立法機關反映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和矛盾,要求處理和解決。但在法律未修改前,不能以“違背立法初衷”為由拒絕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