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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住房的交易限制

法律主觀:

北京商住限購條件:1、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將不予批準。2、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3、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並出售給個人的,個人應符合名下在京無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並連續五年繳社保或納稅。

法律客觀:

《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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