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消費者、金融機構與銷售者三者之問的信用關系,通常叫做“債務人壹債權人壹供應商協議關系”,具體表現為限制性貸款、循環費用賬 戶、支票交易等。為了規制消費信貸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對消費信貸的擔保條款、消費者違約行為的處罰、貸款人貸款性的限定等 方面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使消費信貸市場能夠在低成本、高效率的框架內健康地運行。
2.為減少貸款過度發放而導致銀行風險加大,合理限制貸款規模。為防止銀行和消費者因不真實的信用報告而遭受損害,美國國會於1970年通過了《公平 信用報告法》,要求信用報告機構發布準確的信用消息,違反本法的信用報告機構應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隨著消費信貸業務風險的顯現,1980年, 美國制定了《消費信貸限制計劃》,從法律上對銀行的貸款行為加以限定,迫使銀行不得不對其政策及貸款組合進行修正。此聯邦計劃的初衷是限制過高的消費貸款 需求,特別是信用卡等無擔保貸款業務的過度擴張,防止因貸款過度發放而導致銀行風險加大。